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442号
原告: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132房间。
法定代表人:肖佳,总经理
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九州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