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建平劳务有限公司、单县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696号
原告: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天宫庙镇康集行政村康集村村北德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5C6B7Q。
法定代表人:宋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学,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建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李集镇胡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FB0DRXB。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85109135C。
法定代表人:李刚,执行董事。
被告:单县谢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单县谢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强,镇长。
原告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平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谢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单士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