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1922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85109135C。住所地单县府前街A5号;电话:189××******。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