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扶亿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618号
申请人: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JQ8T。
负责人:张玉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闻,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扶亿,男,汉族,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锦滔,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86P。
法定代表人:袁奕。
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AU71。
负责人:肖向阳。
申请人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扶亿、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165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吉讯公司诉称:一、案涉仲裁裁决书中认定扶亿月工资为7200.09元/月适用标准错误。二、扶亿已于向吉讯公司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吉讯公司不应当向扶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解除劳动合同应办理工作交接。扶亿至今未办理工作交接,仲裁委直接裁决吉讯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扶亿就其与吉讯公司、长实公司、铁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一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扶亿支付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1286.45元;二、被申请人一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扶亿支付至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300元;三、被申请人一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扶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376.41元;四、被申请人一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扶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00.72元;五、被申请人一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扶亿支付至工资差额15605.40元;六、被申请人一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扶亿支付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800.36元;七、驳回申请人扶亿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中第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扶亿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扶亿就本案终局裁决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亦已立案受理,故根据上述规定,对吉讯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吉讯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抗辩事由应一并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撤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16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回申请人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振宇
书 记 员 蔡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