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8755号 原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长埔社区附城大道78号盈链金科金融信息服务中心5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新区行政中心四楼。 负责人:***。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城南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东七号区综合市场。 经营者:***。 原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城南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