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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1民初251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9日生,满族,现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4190851M,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二段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701642786M,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南环东路40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6010201,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三段7-4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7578886P,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长埔社区附城大道78号盈链金科金融信息服务中心5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锦州宏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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