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年桐民初字第0132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军。
委托代理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桐柏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石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海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钰,男,1988年3月5日生。
被告曾兆辉,男,1970年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顾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军,男,1975年12月23日生。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桐柏分公司(以下简称桐柏移动公司)、被告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通信公司)、被告王钰、被告曾兆辉、被告桐柏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桐柏公路局)、被告陈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桐柏移动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桐柏公路局委托代理人、被告长实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王钰、被告曾兆辉委托代理人、被告陈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被告王钰承包被告移动公司桐柏分公司回龙汪大庄万龙沟拆迁改造光缆工程。王钰找到桐柏县广电网络公司回龙分公司负责人一起实施上述工程。2013年11月22日,原告受被告王钰和回龙分公司雇请,在从事旧光缆拆除作业过程中,因线杆突然断裂,致使原告从高空坠下,造成原告腰骨骨折、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桐柏县中医院治疗,后转至洛阳正骨医院治疗35天,现在家修养康复治疗,为治疗花费近十万元。原告损伤鉴定为七级伤残。被告陈亚军承包被告桐柏县公路局修路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线杆严重损坏,造成安全隐患。被告王钰、被告陈亚军均无相应施工资质。原告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钰、曾兆辉依法应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线杆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桐柏县公路局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陈亚军,施工中造成线杆损坏,造成安全隐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39569.17元。
被告桐柏移动公司辩称,桐柏移动公司与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线路代维合同,本案因公路施工,部分线路需要迁改,迁改工程由长实公司代为实施。移动公司与本案原告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曾兆辉辩称,原告是为桐柏移动公司拆迁光缆中受伤,与被告曾兆辉没有任何关系,曾兆辉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013年11月22日移动公司的线路因修建道路需要拆改,经被告曾兆辉介绍原告同意与移动公司有关负责人王钰签订了书面约定。约定了雇佣活动的范围和工钱,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爬上老电线杆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悬挂光缆的拉线时电线杆断裂致其摔伤,念在与其私交甚好为其垫付全部医疗费八万余元,原告却恩将仇报,将被告曾兆辉告至法院。曾兆辉保留向原告追索垫支的医疗费等费用的权利。被告曾兆辉没有承包移动公司线路拆迁改建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长实通信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曾兆辉长期雇请的员工,曾兆辉还为其买有保险,其与长实通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12月长实通信公司取得了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基站线路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合同,取得了回龙至汪大庄之间的迁改工程,为了工程顺利进行,将部分工程交由曾兆辉施工,长实通信公司只负责验收成果,支付承揽费用,曾兆辉怎么完成工程,是否雇请人员,工人受伤怎么赔偿长实通信公司概不负责。原告拆除原线路系个人行为,长实公司与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的合同中没有拆旧条款,原告私自拆除原线路上得旧设施卖钱,对事故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路局在施工中造成线杆严重损坏,致使线杆突然断裂,应承担主要责任,移动公司的光缆割接申请单证实2013年12月5日上午六点,迁改工程已经完工,原告是下午五点左右受伤,明显是个人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对长实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桐柏县公路管理局辩称,原告拆除线路时受伤与公路局无关,原告拆除线路时公路平整施工已完工,线杆是完好的,原告拆除时地面部分断裂是原告违规操作自己造成的。原告自己不注意安全,线杆和拉丝都不是公路局的,公路局不承担责任。
被告王钰辩称,我代表广东长实公司,桐柏这块的施工任务是我负责,我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代表广东长实公司的行为。
被告陈亚军辩称,我没有损坏线杆,线杆在山上,我没有损坏的必要,请求法庭驳回对我的起诉。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被告王钰、曾兆辉安排原告提供劳务的单据2张;原告受伤现场照片6张;证人高某当庭作证。2、桐柏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人费用明细单2页、住院病历5页、中医院检查报告单5份;洛阳正骨医院诊断证明,洛阳正骨医院入院证、出院证、病历、手术记录单、检查报告单、医嘱单等共25页,洛阳正骨医院陪护证明。3、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第041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书各一份、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第042号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意见书、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4)第0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原告购买辅助康复器具条据一张、交通费票据9张,计款4011元;住宿费、餐费票据28张,计款2630元;鉴定费票据2张,计款2300元。5、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陪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及被抚养人贺某某、刘某户口簿复印件;回龙派出所及村委会证明。
被告桐柏移动公司质证认为,对高某的证言,原告是给长实公司干活,不是给移动公司干活,属于拆除旧光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王钰提供的单据不发表意见,但是委托长实公司拆改有这个事,对于现场照片没有异议;外购药及康复情况需要根据医嘱和病历,请法院酌定;对于必要的车费、招待费请法院酌定。被告王钰质证后要求对原告伤残及今后治疗费重新鉴定。被告长实通信公司认为提交的清单只能证明新建线路,不包含拆旧线路;康复器具费、交通费部分无正规发票,住宿、餐饮费不在赔偿范围。被告公路局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桐柏县公路局没有关系;证人证言不属实。陈亚军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没有联系。被告曾兆辉认为原告的医疗费是其垫支的。
桐柏移动公司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9月份河南省移动公司与广东长实公司签订的线路维护协议复印件;2、回龙分公司向桐柏县分公司写的改路申请;3、割接单;4、回龙派出所对王钰的询问笔录。
原告对移动公司的证据质证认为,长实公司接受移动公司的委托维修线路,虽移动公司将维护委托给了长实公司,但线路和线杆属于移动公司,移动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原告追加广东长实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报警笔录与本案无关。被告公路局、陈亚军认为报警笔录说明原告是个人行为。被告曾兆辉认为,被告王钰在***摔伤后报警明显是推卸责任,派出所见到施工合同(清单)后说他们胡报案,不予立案。被告长实通信公司认为,交割单和报警记录显示迁改已经完成,拆旧线路是干私活与长实通信公司无关。
被告王钰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损伤鉴定仍为七级伤残;原告损伤未达到护理依赖;后续治疗需10000元。对此原告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其余被告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桐柏县公路局在省道S206回龙汪大庄万龙沟段加宽修路施工,2013年11月,被告移动公司桐柏分公司为保证线路安全迁改回龙汪大庄万龙沟公路边的归其所有的光缆通信线路。2013年11月22日,被告王钰找到桐柏县广电网络公司回龙分公司负责人曾兆辉帮忙,被告曾兆辉找到原告***,有王钰、曾兆辉、***三人当面商定对移动公司桐柏分公司需拆迁改造回龙汪大庄万龙沟公路边的光缆通讯线路线杆的具体内容,由曾兆辉列出清单,王钰、***在清单上签名,并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完工后由王钰支付报酬价款5000元给原告***。施工开始的当天被告王钰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其余部分报酬至今未付;施工过程中被告王钰并不在施工现场。2013年12月5日,原告在从事旧光缆拆除作业过程中,因线杆突然从根部断裂,致使原告随断裂的线杆一起从高空坠下,造成原告腰骨骨折、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受伤后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16时被送至桐柏县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037.71元;2013年12月12日转至洛阳正骨医院治疗于2014年1月1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71285.46元;2014年8月15日,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损伤鉴定为七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270天;取出内固定物需17000元。被告王钰申请重新鉴定,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损伤鉴定仍为七级伤残;原告损伤未达到护理依赖;后续治疗需10000元。原告提供交通住宿等条据6641元,鉴定费票据2300元。原告母亲刘某1931年1月26日生,有六个子女。原告女儿贺某某2004年4月1日出生。被告桐柏县公路局称修路施工工程承包给了鸿运路桥公司,施工前通过县政府协调通知被告移动公司拆迁线路;被告陈亚军称其是鸿运路桥公司施工队的负责人,清理拆迁施工现场由发包单位与政府协调,施工队只负责施工;但二被告均未提供承包合同。被告移动公司称没有接到拆迁的书面通知,公路局修路致使线路遭到损害后被迫拆改的,并提供一份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基站线路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合同复印件,载明有效期为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30日,内容为:乙方(广东长实公司)接受甲方(河南移动公司)委托向甲方提供基站线路综合代维服务,甲方根据乙方能力达标情况决定交维项目,包括光缆线路等,甲方签字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被告广东长实公司称代维框架协议属实,被告王钰是广东长实公司桐柏区域的负责人,但被告王钰在与***商定施工任务时未有告知原告其代表长实通信公司。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前原告***仅知道其施工的线路为桐柏移动公司所有,施工任务系被告曾兆辉介绍,原告并不了解被告王钰的身份,现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协商时王钰明确将自己的身份告知了原告,被告王钰没有说明其代表广东长实公司还是代表桐柏移动公司,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原告至本院开庭时并不知晓被告王钰是广东长实通信公司的员工。被告王钰辩称其系被告广东长实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广东长实公司认可,移动公司与被告广东长实公司签订有委托代维合同,原告***与被告王钰协商承揽拆改移动公司光缆线路的施工任务并约定了价款,说明原告与被告桐柏移动公司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承揽作业时应确保自身安全,原告在作业中对危险性认识不足,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自己受伤,原告作为承揽人应对承揽作业中的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被告广东长实公司未经委托人移动公司同意将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施工任务交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完成存在选任过失;被告桐柏移动公司放任没有资质的原告施工;被告广东长实公司与桐柏移动公司上述行为均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相应责任。被告曾兆辉系双方介绍人,且并未从中获取利益;被告王钰找原告为其施工系为其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受益人为桐柏移动公司,故被告曾兆辉、王钰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现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桐柏县公路局及陈亚军在公路施工中导致发生事故的光缆线杆断裂,且该二被告与本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被告陈亚军及桐柏县公路局在本案中亦不承担责任。被告桐柏移动公司如认为上述二被告损害其财产造成其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为1、90325.17元(含后续治疗费10000元);2、误工费至定残前一日253天×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均工资25402元/365天=17607.41元;3、护理费(7天+35天)×居民服务业28472元/365天=3276.2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10元+35天×20元=770元;5、营养费42天×10元=420元;6、残疾赔偿金9416.10元/年×20年×40%+贺某某7×6438.12元/年×1/2×40%+刘某6438.12元/年×5年×1/6×40%=87453.93元;7、交通费酌定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202852.74元。被告桐柏移动公司和广东长实公司各应赔偿20%即40570.55元,另应当各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5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被告桐柏移动公司和被告广东长实公司辩称拆改不包括拆除旧线路不合乎常理,其辩称施工已经结束与其没有对原告工作验收并结清施工款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曾兆辉、王钰、陈亚军、桐柏县公路局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的相应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桐柏分公司和被告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570.55元及精神抚慰金4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3960元,被告广东长实公司和被告桐柏移动公司各负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淮 生
审判员 韩尊卿人民陪审员郭长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