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683民初892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374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304110元、误工费16350元、护理费408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7376.7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465748.04元的50%即232874.02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日14时30分许,原告***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莱州市沙河镇金达威农机厂西处,与道路北侧向南倾斜的线杆碰撞,造成车损,致***伤。经查,案涉线杆系由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在线杆倾斜的情况下未采取维修及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中原告存在过错,我公司愿意在合理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日14时30分许,原告***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莱州市沙河镇金达威农机厂西处,与道路北侧向南倾斜的线杆碰撞,造成车损,致***伤。原告伤后被送往莱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天,后又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5天、在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6天,共计住院12天,花医疗费123743.8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护理。原告的母亲***(1935年1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由含原告在内的6个子女赡养。原告的伤情经山东富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面部疤痕构成十级伤残、**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为4个月、伤后护理期限为1个月、伤后营养期限为2个月,为此原告花鉴定费2080元。 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374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计算方式100元/天×12天)、营养费1800元(计算方式3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304110元(计算方式49050元/年×20年×31%)、误工费16350元(计算方式49050元/年÷12个月×4个月)、护理费4087.50元(计算方式49050元/年÷12个月×1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7376.70元(计算方式2022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消费性支出28555元/年×5年×31%÷6人)、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465748.04元的50%即232874.02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含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无异议。原告主张2023年4月6日因转院治疗租用莱州市捷辰非应急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支出交通费5000元,为此原告提供莱州市捷辰非应急转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费增值税发票。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0元有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另查,2021年4月20日,被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合同(广东长实)》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代维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站设备及天馈、直放站室分及WLAN、传输线路、**、集客、家客、低端网络优化】,及与上述维护内容相关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更新、业主关系维系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等。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涉案线杆在上述合同的服务内容中,由被告承包、管理。 本院认为,2023年3月1日14时30分许,原告***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与道路北侧向南倾斜的线杆碰撞,致原告伤,事实清楚。事发地的涉案线杆属被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线杆倾倒路面妨碍了道路正常通行,而原告无证驾驶车辆、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与事发地的倾倒的线杆相碰撞,现事故原因无法判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对该责任承担比例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的发票能够证实该笔费用其已实际支出,被告主张原告支出的交通费过高,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32874.0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6.50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