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佰钢钢铁有限公司

广西佰钢钢铁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鹿执字第32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佰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中心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佰钢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527944.0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宗(已查封,且我院不是首封法院),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