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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丽,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孟灵宇,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丽,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952734XN。
法定代表人:郝浩博。
原审被告: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综合办公楼**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028584L。
法定代表人:朱小伟。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孟灵宇、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永红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