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80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952734XN。
法定代表人:郝浩博。
被申请人: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综合办公楼**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028584L。
法定代表人:朱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9910.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9910.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69.5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