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134号
申请人: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松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宋国栋。
被申请人: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小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三百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