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7868号之一
本院2019年9月16日对原告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志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786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0122民初786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5行“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270元,退还原告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