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再3号
原审原告:***,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生于1978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孟灵宇,男,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镇中心大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952734XN。
法定代表人:郝浩博。
原审被告: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028584L。
法定代表人:朱小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孟灵宇、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豫0122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803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3日,***与***、孟灵宇、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被告及鉴定,在追加被告过程中,因与法院沟通中产生重大误解,导致***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非***真实意思表示,恳请依法撤销(2021)豫0122民初803号民事裁定,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因重大误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裁定准予撤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因再审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被告并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本案需先撤销原审裁定,方能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豫0122民初803号民事裁定;
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孟灵宇、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陈丽娟
审 判 员 张国宪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轩璐莹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