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2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
法定代表人:郝浩博。
被申请人: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小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八十四万九千九百一十元四角二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