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7829号
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8083199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626883826。
法定代表人:廖作家,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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