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

商丘市利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7034号 原告:商丘市利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与睢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中意建材市场C9栋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OMA471TAX9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80831997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07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0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原告商丘市利可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利可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利可达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4.52元,减半收取392.26元,由原告商丘市利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