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84民初43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8.1元,减半收取计2769.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