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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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84民初43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8.1元,减半收取计2769.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