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1民初504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颍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8083199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颍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 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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