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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民终3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审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汝州市港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汝州市港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482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8日向其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77.05元,**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