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25民初360号之一
原告:兰考县众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846534X4。住所地:兰考县仪封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80831997C。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兰考县众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兰考县众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考县众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众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2.43元、保全费2354.95元,由原告兰考县众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