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弘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771号
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有召,男。
被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锐。
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平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秦岭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