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00326970XQ。
负责人:昂朝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印象天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号4幢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2035832A。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上诉人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栏杆集镇政府)与被上诉人杭州印象天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天堂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栏杆集镇政府上诉称,案件定什么案由是由人民法院立案时确定的,但应当根据案件争议标的来确定争议双方法律关系。任何一个案件都可能涉及著作权,关键看双方争议的是否是著作权保护。按照印象天堂公司诉称,讼争标的不涉及印象天堂公司受托设计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仅涉及栏杆集镇政府工程款的给付,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约定了管辖,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争议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形式审查。印象天堂公司依据其作为乙方(受托人、创作人)与甲方(委托人)栏杆集镇政府签订的《公共艺术品委托创作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起诉案由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前述合同载明“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雕塑等公共艺术品一事,于2014年在甲方所在地订立如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权正确。因前述合同第1.5条载明“合同履行地:乙方住所”,而乙方印象天堂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栏杆集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