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湖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金豪华府(0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24执895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小潍
审 判 员 欧阳杰
审 判 员 李基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湘
书 记 员 刘利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