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太子庙镇恒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社区***组。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与***转角处南北大厦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太子庙镇恒利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2执1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淑珍
审 判 员 代学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煜
书 记 员 童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