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长沙金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明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2执保2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金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明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湖南力信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金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明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湖南力信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长沙金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为XXX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明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湖南力信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静
法官助理邓湘君 书记员蒋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