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1民初1147号
原告岳阳联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5975755947。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明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栋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874365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咪,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联讯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明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联讯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联讯管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联讯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征收4503元,保全申请费3150元,由原告岳阳联讯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荣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