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2345号
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1幢乙单元910室。
法定代表人:肖文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昇(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产业园旺贤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仲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昇(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