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088号
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1幢乙单元910室。
法定代表人肖文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盛荣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符益馨
书 记 员 李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