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亿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11民初3675号
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府琛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7317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483546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江苏首创高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诉被告北京亿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和***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亿阳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系被告亿阳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亿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亿阳公司购买博科交换机4台,合同总价440200元。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验收及保修约定等条款。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亿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32060元,被告亿阳公司交付了产品,但原告发现被告亿阳公司交付的产品无生产厂商的质保授权,无法使用,多次联系两被告,两被告亦无法解决。再后,双方协商,该批货物原告退货,被告亿阳公司全额退款处理。2018年4月份,原告按约将上述产品退货,被告亦收到了上述产品,并承诺会退款。但截至今日,被告亿阳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又因被告***系被告亿阳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对被告亿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亿阳公司立即返还货款132060元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对被告亿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亿阳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系被告亿阳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亿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亿阳公司购买博科交换机4台,合同总价440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亿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32060元,被告亿阳公司也交付了产品。但是,原告发现被告亿阳公司交付的产品无生产厂商的质保授权,无法使用。后经双方协商,原告退货,被告亿阳公司全额退款。2018年4月份,原告按约将上述产品退货。但是,被告亿阳公司至今未履行任何退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银行回单、公证书、顺丰速运邮寄单据及签收回单两份、被告销售代表***的情况说明、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打印件、话费充值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及到庭原告的陈述与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亿阳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退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3206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自起诉之日的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基数为132060元。又因被告亿阳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被告***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亿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和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3206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基数为132060元)。
二、被告***对被告亿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42元,由被告亿阳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方同意被告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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