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涪江路中段49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朝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谭玉军,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杨光镜,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执行董事。
被告: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6-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北路城市绿洲b幢5-2-1。
法定代表人:康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元雄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白鹤乡柳池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孙泽康,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曜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A座1408号。
法定代表人:母从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路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蒋湘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花园路西侧苴国路南侧恒星城二期2-2栋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
被告: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万达广场1#写字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贾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羽(曾用名唐倩),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唐渊(曾用名唐雷),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与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城投公司)、谭玉军、杨光镜、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广公司)、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广元雄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盛公司)、陕西曜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曜德公司)、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彩园林公司)、四川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江公司)、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唐羽、唐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江油城投公司、谭玉军、杨光镜、蜀广公司、天鑫公司、康惠公司、雄盛公司、陕西曜德公司、中彩园林公司、荣江公司、虹润公司等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3.8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被告唐羽、唐渊在继承唐庆元遗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各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起,唐庆元(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0××××××××,系被告唐羽、唐渊父亲,已去世)先后代理江油城投公司、蜀广公司、天鑫公司、康惠公司、雄盛公司、陕西曜德公司、中彩园林公司、荣江公司、虹润公司分别建设江油市李白文化产业园太白古村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剑阁县城北镇亮垭村、锯山村、水池村、龙凤村土地整治项目、剑阁县义兴乡劳动村、工农村、沙河村土地整治项目、剑阁县元山镇广化村、爱国村、演圣镇大坪村、天马村土地整治项目、文县碧口镇金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下室及1#、2#楼主体工程、陕西省华阴市岳西村华岳云庭项目、广元市利州区西路声屏障工程及剑阁县江口嘉陵学校综合楼工程、广元市利州区大石小学新建综合楼、教辅用房附属物设施项目工程。上述各被告均向唐庆元全权授权处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投融资和工程款结算等全部事宜。唐庆元因实施上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1071.40万元用于上述工程建设,唐庆元收取上述工程款后陆续代被告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2020年1月唐庆元突然去世后经被告唐羽、唐渊与原告核实确认,截止2020年1月20日唐庆元因上述工程建设代各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未偿还金额为653.8万元。另查明,江油城投公司承包“江油市李白文化产业园太白古村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以合作的方式将该项目违法转包给了谭玉军、杨光镜,谭玉军、杨光镜又违法将该项目转让给唐庆元,由唐庆元全权负责施工。但谭玉军、杨光镜在江油城投公司领取该项目大量工程款后拒绝向唐庆元支付。原告认为唐庆元根据江油城投公司、蜀广公司、天鑫公司、康惠公司、雄盛公司、陕西曜德公司、中彩园林公司、荣江公司、虹润公司等的授权,负责工程建设,唐庆元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原告等处融资的行为系代理各被告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被告承担。谭玉军、杨光镜违法转让工程项目并非法截留工程款的行为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唐羽、唐渊系唐庆元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继承唐庆元遗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中,实际包含了起诉江油城投公司、蜀广公司、天鑫公司、康惠公司、雄盛公司、陕西曜德公司、中彩园林公司、荣江公司、虹润公司、谭玉军、杨光镜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起诉唐羽、唐渊继承纠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基于唐庆元的职务代理行为要求江油城投公司、蜀广公司、天鑫公司、康惠公司、雄盛公司、陕西曜德公司、中彩园林公司、荣江公司、虹润公司、谭玉军、杨光镜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又基于唐庆元的个人借贷行为要求唐羽、唐渊在继承唐庆元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一诉”的原则,原告***的起诉系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具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  晓  莉
审判员 乔    阳
审判员 赵  冬  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阙小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