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3民初60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6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涪江路中段49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朝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93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6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与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城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江油城投公司、***、***等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并判决被告**、**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各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7年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0××××××××,系被告**、**父亲,已去世)代理江油城投公司建设江油市李白文化产业园太白古村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江油城投公司向***全权授权处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投融资和工程款结算等全部事宜。***因实施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00元,用于工程建设。2020年1月***突然去世。另查明,江油城投公司承包“江油市李白文化产业园太白古村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以合作的方式将该项目违法转包给了***、***,***、***又违法将该项目转让给***,由***全权负责施工。但***、***在江油城投公司领取该项目大量工程款后拒绝向***支付。原告认为***根据江油城投公司的授权,负责工程建设,***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原告等处融资的行为系代理江油城投公司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江油城投公司承担。***、***违法转让工程项目并非法截留工程款的行为也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系***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中,实际包含了起诉江油城投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起诉**、**继承纠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基于***的职务代理行为要求江油城投公司、***、***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又基于***的个人借贷行为要求**、**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一诉”的原则,原告***的起诉系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具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