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1967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住江油市。

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涪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511938F。

法定代表人:张费勇。

原告***诉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