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全,四川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涪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罗朝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杨光镜,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执行董事。

被告: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北路城,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北路城市绿洲**5-2-1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康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光镜、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光镜、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66.00元,减半收取计287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晓莉

审 判 员  乔 阳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