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民终2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涪江路中段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511938F。

法定代表人:张费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化冰,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迪

审判员 赵 志

审判员 兰大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