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民终2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涪江路中段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511938F。
法定代表人:张费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化冰,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江油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迪
审判员 赵 志
审判员 兰大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