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11民初1081号
原告: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贾凤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青松,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北沿公路****129—3室。
法定代表人:郭伶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