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51财保15号 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5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9-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426.80元的财产。湖州仲裁委员会已将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本院。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426.80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37元,由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