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51财保15号
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5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9-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426.80元的财产。湖州仲裁委员会已将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本院。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目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426.80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37元,由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