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与***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120号
申请人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经济技术园区,注册号:510725600057180。
经营者:李义,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环球时代中心1栋4单元13层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12999D。
法定代表人陈鹏路。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4月19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梓潼县渝鑫租赁店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563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42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