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4953365T。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环球时代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鹏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元春,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治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