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7070号
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原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288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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