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2064号之一
原告:嘉兴嘉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二路1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92398282M。
法定代表人:*龙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一路18号西部电子社区软件公寓BC座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867624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嘉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优耐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嘉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40元,合计1531元,由原告嘉兴嘉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