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2-13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浙江阿凡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