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太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太根,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2号天顺楼15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2013年9月13日,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内容为:该调解书中涉及到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公司支付人民币327944元,此款若株洲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工程款支付给隆盛公司,承诺方(原告)不得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2日,本院以(2014)株中法执字第136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株中法执字第13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9年1月7日。该案本院以(2019)湘02执恢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异议审查并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2013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执行请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201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罗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