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3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株中法执字第13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2号天顺楼15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暂未发现有可以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旿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庞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