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民初973号
原告: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6栋1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株洲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太子路9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株洲隆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