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7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陆袁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飞,男,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云路2号院27号楼一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卫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彩,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崔雅基,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迅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278房间。
法定代表人:邱建景,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新堤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方宇,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中信公司)、上诉人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迅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6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中信公司、北京全营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中信公司、北京全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2元,减半收取10786元,由上诉人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312元,由上诉人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74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顾国增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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