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2298号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57025。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留隍镇新堤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2618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