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金蔡轻质砌块厂与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403民初1157号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蔡轻质砌块厂与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蔡轻质砌块厂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就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问题已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蔡轻质砌块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蔡轻质砌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4元,减半收取3082元,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金蔡轻质砌块厂负担。
审判员  陈志雄
书记员  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