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165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丰顺县留隍镇新堤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261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燕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高 萌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