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165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丰顺县留隍镇新堤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261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燕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高 萌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