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8483号之二
原告: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北区英华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WLGBX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新缇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2618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2.39元、保全费2490.92元,由原告英德市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